南和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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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和县概况
南和县概况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4-2    

 

南  和  县

 

   南和县位于河北省南部,邢台市区东南,县人民政府驻和阳镇,距首都北京376公里,距省会石家庄108公里。南与邯郸市鸡泽县、永年县搭界;北与任县相连,距其县城13公里;西与邢台县接壤,;西南与沙河市相接,距其驻地褡裢镇27公里;东与平乡县为邻,距其驻地乞村35公里。南北长22公里。东西宽25公里,近似正方形,总面积418平方公里。人口31.6万。辖和阳、贾宋、郝桥3镇,河郭、三思、闫里、东三召、史召5乡和218个行政村、203个为自然村。为邢台市辖县。有少数民族78人,其中蒙古族2人、回族11人、藏族1人、苗族7人、壮族18人、布依族2人、满族21人、黎族1人、土家族11人、拉祜族1人、赫哲族1人、傈傈族1人、仏佬族1人。

 南和县地处太行山前冲积平原,地势平坦开阔,海拔30.5—33.8米,由西南向东北倾斜。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,年均温度13℃,平均降水量475.1毫米。土质肥沃,以潮土为主,占地总面积99.3%,适宜多种温带农作物的生长。

河流

 本县河流属子牙河水系,有4条自然河流。其中沙洺河与溜垒河为跨地区河流,南澧河、顺水河为跨县河流,1980年前,除顺水河外,均为季节性河流,现全成了季节性河流,除雨季外,皆干涸。

经济概况

 南和县属于环京津、渤海湾经济带外围县份,境内地势平坦,水资源丰富,农业生产已形成专用粮、蔬菜、养殖三大产业;非公有经济已初步形成木制品、纸制品、小五金、食用油、粮制品和面粉加工等五个工业小区。被河北省确定为粮食生产和生猪生产基地县。

历史沿革

南和县古称“和城”。其“和”字之由来,出自古人对南和历史状况和风物人情的描述:“泉轻而甘醇,土膏而禾茂儿,人和而知礼,物厚而阜安。”《南和县志》(光绪十九年王立勋重修本)根据(太平寰宇记)记载,按其地理位置方位,取名南和县。

南和是一个文明古老的地方,早在一万年以前,已有人类活动的迹象。据1976年5月6日在县城西12公里狗头泉发现的哺乳动物化石和石、陶器等文物测定,那些动物从生态上研究是属于草原沼泽性动物,是远古时候我国华北常见的种类;从地质年代看,它们都活动在旧石器时代晚期;从社会发展史讲,那些动物存在的阶段,正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制的前期,距今已有一万至一万八千年。这就表明,在当时适于动物生存的环境里,也必然有人类聚居。从发现的石器、陶器来看,都是经过人工打磨的,出自距地表6—7米深的黑灰色淤泥层,地质学叫做第四纪全新世。据科学家综合分析。这些石器都是当时经常使用的原生石期。如果与最新科学方法碳14测定的磁山文化遗志(7300±120)相比较,狗头泉出土的石器,无疑也是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遗物,距今约七千年,我们的先人就在这里繁衍生息。

本县县城,《禹贡》属冀州。周《职方》属邢。春秋归属晋。战国属赵。自西汉始置南和县,治所即今县域。同时还置有朝平县。两县均属巨鹿郡。景帝中原六年(公元前144年)更隶广平郡。武帝征和二年(公元前91年),改属平干国。五风二年,国除为广平郡。两县仍属之。建平三年(公元前4年),广平郡封为广平国仍辖南和、朝平两县。后汗朝平并入南和县,仍属广平国。建武十三年(公元37年),更隶巨鹿郡。建安十七年(公元212年),改属魏郡。三国魏黄初二年(公元221年),南和更隶广平郡,此后南和并入任县。北魏太和二十年(公元496年)析任县复置南和县,仍属广平郡。孝昌三年(公元527年),析广平郡北部地区增置北广平郡,治辖南和县。北齐,北广平郡复省入广平郡,南和县遂还隶广平郡,同时废任县并入南和县。此时南和城一名嘉禾城,安澧城。北周置南和郡,治辖南和县。隋代,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置南和郡,南和县改属洺州,十六年更隶邢州,并析南和县复置任县。大业三年(公元607年)罢邢州为襄国郡,仍辖南和县,同年任县复省入南和县。唐武德元年(公元618年)置和州,治辖南和县。天宝元年(公元742年),罢邢州为巨鹿郡,辖南和县。至德二年(公元757年),罢郡复置邢州,南和县仍属之。五代,南和县仍属邢州。宋,熙宁五年(1072年)省任县为镇,复并入南和县。元祐元年(1086年),析南和县置任县。宣和元年(1119年),邢州升为信德府,辖南和县,此时南和更名澧川(因澧水过境而得名)。金天会七年(1129年),信德府改为邢州,仍辖南和县。元中统三年(1262年)升邢州为信德府,南和仍属之。元至元二年(1265年),省南和并入沙河县,不久复置,南和县改为和阳县。同年顺德路改为顺德府,和阳县属之。明洪武元年(1368年)复名南和县,仍属顺德府。清沿明制。民国二年(1913年)南和县改隶冀南道。三年(1914年)又更大名道,十七年(1928年)道废,南和县直属河北省。二十六年(1937年)属河北省第十五督察区。三十四年(1945年)七月,抗日战争胜利后,隶属冀南四专区。民国三十七年(1948年)九月,华北人民政府成立,南和县遂属华北行政区冀南四专区,民国三十八年(1948年)八月,河北人民政府成立,南和县划归河北省邢台专区。

1949年10月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,南和县仍属邢台专区。1958年4月28日,撤消邢台专区,南和县划归邯郸专区。同年12月20日,撤消南和县,并入巨鹿县。1961年7月9日,析巨鹿县置任县,将原南和县划归任县。1962年3月27日,析任县恢复南和县原建制,仍属邢台专区(1961年析邯郸专区复置)。1970年邢台专区改为邢台地区,南和县仍属之。1993年邢台地区与邢台市合并,南和县仍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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